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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8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2********,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 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5月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0日被该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同谭某某通过微信约定谭某某向陈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并约定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472号附16号门前公厕附近交易,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陈某。后陈某按照约定于当日1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渝AU****的汽车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附近准备将毒品交付给谭某某,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驾驶室内查获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4克)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09克),并从车内一个皮包内查获4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31克),从陈某处查获手机1部。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6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作案手机一部及涉案毒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  晴

                                 检察官助理 : 张 航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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