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楼**座。2020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粤JA****号小型轿车由南(法院)往北(环市路)方向行驶,当天5时许,行驶至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厨艺学院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的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其后又返回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名氏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在道路两侧通行,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查实,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医药费1032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伍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丽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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