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陈泽国,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农民,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转移赃物罪于2007年9月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泽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陈泽国前往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大厦**座**楼**号被害人申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入室,盗走价值880元的银白色联想笔记本一台。
2020年4月14日10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陈泽国前往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栋**刘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入室,盗走人民币2.4万元、一块劳力士手表、一块海飞伦机械手表、价值5781元的一根黄金项链、价值1567元的一个黄金戒指、价值2612元的一个黄金佛坠、一个金镶玉的转运猪、一台价值2000元的联想小新潮笔记本电脑。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西郊街道江语城**栋**楼**号将被告人陈泽国查获,并追回了被盗笔记本电脑、首饰及海飞伦手表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泽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作鸿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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