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底,陈某某、陆某某、朱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集资款收取、利息支付、工资发放等。**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以研发干细胞、建设房地产等名义,通过返点方式鼓励投资者口口相传、承诺月息8%(十个月还本付息)、出售股票(承诺最低购买价格2倍收回)、召开酒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由杨某某、白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莫某某、戴某某、刘某丙、马某某、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各部部长先后向黄某某、毕某某、王某某、刘某丁等1000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863844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甲、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荣伦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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