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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7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6日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武汉市硚口区**路**村**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称量、取样告知书、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毒品检验鉴定书;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或者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玉桥

检察官助理:王晶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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