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减刑于2015年9月25日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冰毒,并约定1000元购买0.5克冰毒,被告人陈某与张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万达嘉华东侧金街路口见面后,陈某将装有冰毒的煊赫门香烟盒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给了陈某1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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