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1********,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2011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大竹县高明镇高明街21号一酒坊巷子里停放着被害人孙某某的宝蓝色的二轮电动车,车钥匙仍在钥匙孔上插起。遂上前使用车钥匙打火将电动车盗走,后放置在周家镇新胜村黎明驾校对面的新农村旁边竹林里。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大竹县周家镇新兴街195号飞马酒店楼下停放着被害人何某某的宝雅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其通过拆接线的方式将该电动三轮车点燃发动盗走,后放置在周家镇新胜村黎明驾校对面的新农村旁边竹林里。
2020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大竹县高明镇大良村8组自家院坝内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车钥匙仍在钥匙孔内插起。遂上前使用车钥匙打火将电动三轮车发动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盗后乘坐自己另一辆摩托车进行追击,在高明镇大良村前往垫江县方向的路上将被盗电动三轮车追回。
2020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自己家附近的大竹县高明镇第二中心小学的大门没有关闭,便潜入该小学进行盗窃。其从教师宿舍的一楼开始使用夹钳逐一将教师宿舍门锁撬开寻找财物,在二楼从楼梯方向开始顺数第二个房间盗得被害人郭某某苹果平板一部。后将该苹果平板放置在黄某某位于大竹县周家镇新胜村7组的家中。
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大竹县高明镇诚信街3号杨琼超市门市旁边停放着被害人黄某某的宝蓝色二轮电动车,其通过拆接线的方式将电动车盗走并骑至观音镇街道,随后再从观音镇街道返回,骑至观音镇白坝乡街道时发现乘坐的电动车没电后,遂将该二轮电动车扔在白坝乡场口路边,再次前往白坝乡街道寻找作案目标。
2020年3月2日凌晨许,被告人陈某在白坝乡红星东路32号门市口发现被害人胡某某的橘黄色电动三轮车正在充电,其通过拆接线的方式将橘黄色电动三轮车盗走。
2020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大竹县高明镇商贸街2号巷子停放着被害人雷某某的黑色电动二轮车,其通过拆接电线的方式将该车盗走。
2020年3月17日,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因大竹县公安局没有提供被害人何某某宝雅牌三轮电动车的型号,无法进行价格采集。2020年3月25日,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关于陈某盗窃电动车、平板电脑的价格认定:标的一,建设牌电动车,车架号LAPTOJO26K0002201,价格认定3419元(孙某某);标的二,玫瑰之约宝蓝色电动车,车牌号川SD69196,价格认定1830元(黄某某);标的三,苹果minin2, 价格认定260元(郭某某);标的四,福田钻豹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7157元(陈某某);标的五,富贵泉电动三轮车,车架号LWMJ14T94JF029726,价格认定5063元(胡某某)。合计17729元。2020年5月12日,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雷某某电动车被盗案的价格认定结论:黑色玫瑰之约TDR705DZ,车牌号为川SD83490的电动二轮车价格认定为1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虹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