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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9月22日被四川省犍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8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大渡口区等多地通过攀爬入户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去**房,偷走被害人邬某某黑色欧米茄海马系列手表一只。后将其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地下通道以12500元价格出售;

(二)2020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沙坪坝**路**号**,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入**房,从被害人傅某某放置在麻将桌子上的挎包里面偷走现金10000多元。  

(三)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入**栋**楼**号,盗走被害人魏某某现金2000多元;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欧米茄海马系列手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

2020年4月17日18时许,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果堰小区西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邬某某、傅某某、魏某某等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6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江平

                                               检察官助理 余波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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