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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8********,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清镇市,户籍地和住址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袁某某(另案处理)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的家中,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条男式西裤(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一个钱包)。被告人陈某及同案人袁某某将人民币800元拿走,其他物品扔在现场。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连锁酒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财物,共计人民币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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