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贵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20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生效后因有新的集资参与人报案,陈某于2019年3月11日被解回再侦,同年3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原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泸州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20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生效后因有新的集资参与人报案,张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被解回再侦,同年3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8年3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19年4月24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又以被告人陈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17日起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撤销(2018)苏01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4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为了在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本市注册成立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大**座**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告人陈某雇佣,负责管理**公司在本市的非法集资业务员团队,并领取固定工资和该公司非法集资款千分之五的提成。

上述两名被告人在明知**公司没有向社会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招募业务员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以**公司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借款合同,承诺年化24%的高额利息和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将吸收到的社会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与经营,**公司成立后无其他实际经营活动。

经审计,**公司向7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集资款人民币995.62万元,尚有892.71万元不能兑付。

2017年6月16日、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0日,两被告人被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后又陆续有24名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后报案的24名集资参与人,共实际投入金额149.07万元,尚有139.03万元不能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审计报告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薛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共同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乐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