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陈某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镇**社**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讯通过接线的方式在平阳县**镇**路**号前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VS****的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2.2019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讯在平阳县**镇**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为PY11****的小米哥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讯于2019年8月2日0时许在平阳县水头镇铭豪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讯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讯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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