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段**号**幢**。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会展中心60-62号展台幕墙通道处,采取从幕墙后用钥匙划开展台幕墙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展台内幕墙处纸箱上的蓝色挎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车钥匙等物品。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鉴定事项确认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DNA鉴定意见;
5.提取、现场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勇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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