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路**号**号, 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和平、尹永祥,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联系阳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进行密谋,代理一个名为“**融资融券”的虚假配资炒股平台骗取炒股人员的钱财,所得获利平台分三成,剩下的七成由陈某某、阳某某、李某甲分成。自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镇一出租房设立办公地点,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高某乙(另案处理),欧某某(另案处理)在该处实施作案,陈某某利用高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一个昵称为“**投顾VIP客服韦某某”的微信号**与该微信号的原有好友聊天寻找作案目标。2018年12月,被害人冯某某(微信号:**,昵称:**)被该团伙使用昵称为“**投顾VIP客服韦某某”的微信号先后拉入“**”、“**”第六分队等微信群。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微信群中使用昵称为“吴助理”的微信号扮演直播老师助理的角色发布股市行情利好消息、直播链接,向炒股人员介绍具有T+0、融资融券、场外配资等功能的虚假配资炒股平台。阳某某使用昵称为“**”、“**”等多个微信号、高某乙使用昵称为“**”等多个微信号、李某丙提供昵称为刘某某等多个微信号,欧某某使用多个微信号在上述微信群中扮演客户的角色进行发言,引诱被害人冯某某在“**融资融券”虚假配资炒股平台开户投入资金操作,并制造盈利吸引被害人冯某某不断存入资金。被害人冯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26日在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街**号分多次将798200元人民币存入“**融资融券”虚假配资炒股平台进行交易操作。至2019年3月8日左右,被害人冯某某去除入本金后盈利约350000元,但发现无法登录平台。被害人冯某某共损失本金79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提取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全国人口信息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督分局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阳某某、李某甲、汤某某、彭某某、廖某某、樊某某、胡某某、高某甲、陈某某、高某乙、韦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作案一次,骗得财物79820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24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本案中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现存放于该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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