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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陈沛铭,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文豪,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顺铭,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志国,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道**号。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朱志国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朱某丙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黄顺铭、钟某甲、卢某甲、曾某某、朱志国、朱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7月28日被抓,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伙同朱某甲(刑拘在逃)等人一起合伙成立“广州协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门销售面膜。被告人陈某某以出资的形式入股,占股20%;被告人张文豪作为公司法人,占股5%。各股东经商量确定公司分为一、二线,一线由被告人张文豪负责,主要发展代理,并将代理信息提供给二线;二线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二线成员主要以导师身份联系代理,诱导代理购买面膜。一线主要工作为:在网上发布广告寻找被害人即代理,再由公司的业务员联系代理并称只要代理支付199元购买一盒面膜,就可以获得该公司面膜品牌的区域代理资格,后期公司会安排导师对代理进行培训,并可以在购买面膜时享受折扣优惠,代理销售面膜可以由公司代发,并可以随时退货。在被害人支付199元成为代理之后,一线将代理信息告知二线,并由二线人员对代理后续跟进。二线的主要工作为:根据一线提供的代理信息,后续跟进联系代理达到销售面膜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一人扮演多角色”。由被告人陈某某将代理的信息分配给二线人员即被告人黄顺铭、朱志国、卢某甲、钟某甲、曾某某、朱某丙等人,上述人员在拿到代理信息后会用自己的导师微信号添加代理,并对代理进行面膜知识培训,同时告知代理会将其微信进行推广,而后该导师会将代理的微信名片发到二线人员组建的“推”微信群中,二线人员必须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假装买家添加代理,并咨询面膜,使代理认为自己的微信已经成功得到推广。在获取代理的信任之后,该导师会使用自己的主攻号微信冒充美容院等买家添加代理,并提出进货需求,同时表示要看到足量货物后才下单。代理信以为真,会找该导师进货,在代理支付面膜款并收到面膜后,冒充美容院等买家的微信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下单付款。之后代理会找该导师退货,而导师则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货,造成代理经济损失。涉案的面膜实际进货价为8元许每盒,代理进货价为118.8元每盒,建议零售价为198元每盒。整个团队通过上述方式销售面膜共计88万元许,其中6万元为被告人张文豪等一线收取的代理费用。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4万元许,被告人张文豪非法获利1.7万元许。

被告人黄顺铭为二线面膜推销导师,其于2020年4月下旬至7月底参与该团伙,以上述销售方式向钟某乙等40余名被害人推销面膜,共骗取人民币35万元许,其为获取信任转给代理定金9000元许,其本人以工资、提成等方式非法获利38500元许。

被告人钟某甲为二线面膜推销导师,其于2020年5月下旬至7月底参与该团伙,以上述销售方式向段某某等20余名被害人推销面膜,共骗取人民币19万元许,其为获取信任转给代理定金6000元许,其本人以工资、提成等方式非法获利6000元许。

被告人卢某甲为二线面膜推销导师,其于2020年4月下旬至6月底参与该团伙,以上述销售方式向应某某等20余名被害人推销面膜,共骗取人民币14.5万元许,其为获取信任转给代理定金2000元许,其本人以工资、提成等方式非法获利1.6万元许。

被告人曾某某为二线面膜推销导师,其于2020年5月下旬至7月底参与该团伙,以上述销售方式向黄浦梦华等20余名被害人推销面膜,共骗取人民币7.5万元许,其本人以工资、提成等方式非法获利6000元许。

被告人朱志国为二线面膜推销导师,其于2020年4月下旬至6月底参与该团伙,以上述销售方式向薛亚华等9名被害人推销面膜,共骗取人民币2万元许,其本人以工资、提成等方式非法获利5000元许。

被告人朱某丙为二线面膜推销导师,其于2020年7月初至7月底参与该团伙,以上述销售方式向郝某某等4名被害人推销面膜,共骗取人民币2.1万元许,其本人工资、提成因被抓均未拿到。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黄顺铭、钟某甲、卢某甲、曾某某、朱志国、朱某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张彩华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应某某、薛亚华、黄浦梦华、段某某、梁某某、郝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黄顺铭、钟某甲、卢某甲、曾某某、朱志国、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李某某萍、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黄顺铭、钟某甲、卢某甲、曾某某、朱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黄顺铭、钟某甲、卢某甲、曾某某、朱志国、朱某丙共同参与利用网络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顺铭、钟某甲、卢某甲、曾某某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朱志国、朱某丙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黄顺铭、钟某甲、曾某某、朱某丙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志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黄顺铭、钟某甲、卢某甲、曾某某、朱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张文豪、黄顺铭、钟某甲、曾某某、朱志国、朱某丙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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