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1〕Z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福鼎市**镇**路**号,住福鼎市**镇**路**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至9月9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福鼎市**街道**寺东侧简易棚和**街道**村**号**宫前,提供桌子、牌九、骰子等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雇佣同案人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为赌场接送客人及担任“保利”,帮助庄家整理桌面赌资、捡拾骰子。同月7日至9日间,被告人陈某某还雇佣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客指路及赌场望风,并支付给林某某每天人民币(币种下同)100元的报酬。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共抽头盈利4700元。
2020年9月9日,民警在**号**宫前查获何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等10名赌博人员,并查扣赌资共计12185元、赌具牌九32粒。同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福鼎市公安局桐山派出所投案。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牌九32粒、赌资12185元;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林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翼
检察官助理:郭玲玲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