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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专科文化,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房。2019年3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次日本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韶关市**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公开招标采购“热工仪表阀门”,被告人陈某某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2017年2月4日,**科技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仪表阀门技术协议》,约定了标的物的品牌、型号等,陈某某出具一份伪造的飞**(“FITOK”)公司授权书,并将“FITOK”牌仪表阀门作为合同执行标准。2017年2月15日,**科技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仪表阀门采购合同》。之后,陈某某便联系**流体设备成都有限公司并要求该公司按上述合同标的物的名称和技术参数来生产仪表阀门通用件。陈某某收到成品后,私自伪造了“FITOK”牌的商标、型号、序列号并打标,又购入一批与“FITOK”牌正品相同的纸皮箱和包装薄膜并印上“FITOK”的字样,再将假冒的“FITOK”仪表阀门与其伪造的合格证一同装箱打包,分批运输至**电力公司。至2018年1月,**电力公司累计支付给**科技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849798.6元。

经鉴定,**科技公司销售至**电力公司的仪表阀门并非深圳市飞**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且非法标识“FITOK”注册商标;**科技公司向**电力公司出具的“FITOK授权书”系伪造。

2019年3月4日,陈某某到韶关市公安局浈某某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黄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婷

2019619

附:案卷材料及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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