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汝俤,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汝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汝俤化名为“陈兴”、“陈星”向被害人吴某某 (1936年11月出生)租赁位于罗源县**镇**路**号的家中的一间卧室。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汝俤使用化名“陈兴”、“陈星”,并虚构自己矿山投资、在银行贷款解压套现需要现金为由以每个月5%利息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被害人吴某某将自己的退休工资及向杨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借款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交给被告人陈汝俤,被告人陈汝俤将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被告人陈汝俤于2019 年9 月30 日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汝俤、吴某某户籍信息、陈汝俤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帐户历史数据查询单(陈汝俤)、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存款明细帐(陈汝俤)、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存款明细帐(吴某某)、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储蓄卡(尾号4494,户名黄某甲)明细帐、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户名肖某某)明细帐、借条、借款的明细表、还款协议、工商信息查询证明、活动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杨某某、邱某某、张某某、辛某某、陈某甲、林某甲、黄某乙、郑某甲、林某乙、郑某乙、邱某某、陈某乙、黄某丙、游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丙、黄某丁、陈某丁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汝俤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等笔录:陈汝俤对吴某某的辨认笔录、吴某某对陈汝俤的辨认笔录、黄某甲对吴某某、陈汝俤的辨认笔录、杨某某对陈汝俤的辨认笔录、陈某丙对陈汝俤的辨认笔录、黄某乙等9人对吴某某的辨认笔录,通话录音U盘的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吴某某与陈汝俤通话录音U盘;
7.其他材料: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汝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老年人)财物达人民币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学娟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汝俤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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