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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汉文、陈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陈汉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2018年5月31日因涉 嫌拐卖妇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汉文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9月11日将本案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初,被告人陈汉文、陈某某合谋抢劫他人以获取财物,并于5月6日以被告人陈某某的名义在广州**汽车有限公司租用车牌号为粤AD2****的小轿车驾车至广东省中山市寻找抢劫对象未果,遂于2018年5月9日返回广州市番禺区。在当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陈汉文驾车至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员岗村委路段伺机抢劫。当被害人余某某途径二人所驾驶的车牌为粤AD2****小轿车时,被被告人陈汉文拖拽至小轿车内,等候于车内的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汉文一起用手、塑料袋捂被害人口鼻和掐被害人脖子的方式致被害人在车内昏迷后驾车离开。随后被告人陈汉文和陈某某一共抢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00元、手机一台等财物。为防止被害人清醒后报警,被告人陈汉文和陈某某将车开至被告人陈汉文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船生活区家附近,二人先后在车内用扼颈的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杀人灭口。随后,被告人陈汉文和陈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黄船生活区后山挖坑将被害人尸体掩埋。二人归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找到被害人尸体,经鉴定,死者余某某的死因符合外界钝性暴力作用上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封堵口鼻部及扼颈可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铲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汉文、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穗番公(司)鉴(法病)字[2018]00025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汉文、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汉文、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汉文、陈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佘斌娜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汉文、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二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 作案工具铁铲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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