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永立,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街**号),1998年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元;1998年10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立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永立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喻某某,谎称自己正在回收金戒指,回收后卖给喻某某,在获取喻某某信任后,以缺少收购资金为由诈骗喻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
2020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陈永立来至被害人张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生产街的养鸡场内,趁其不备,将其居住的静海区**小区**室的防盗门钥匙盗走,后趁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该钥匙打开其家防盗门并进入房内,盗窃张某某及其儿媳刘某某金项链、金手链等黄金饰品,中华牌香烟等香烟及竹叶青牌茶叶。后将盗窃物品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63497元。
案发后,被害人喻某某、刘某某分别于4月28日、5月15日报警。5月22日陈永立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永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永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永立有多次前科,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永立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因涉嫌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因涉嫌诈骗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永立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生霞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永立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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