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永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原海口龙华**营业部业务员,福建省霞浦县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层。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12日被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05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永新在海口龙华**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工作,先后担任跟车助理、业务员职务。因工作原因陈永新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批发商逐渐熟悉,之后便向批发商谎称可以拿到比**营业部更优惠的订货价格,如批发商有意向可直接与其订货。部分批发商同意后,前期与陈永新预订少量的货物,陈永新收到货款后先填写订货单交给**营业部由**营业部给批发商供货,其使用收取的货款后再补足差价交给**营业部。由于陈永新一直使用下一家批发商的订货款充当上一家的订货款交给**营业部,导致需补足的差价越来越大。在批发商向陈永新加大订货量后,陈永新就向批发商提出,可通过自己的关系帮忙将预订的货物卖掉,并保证利润在5%以上。批发商同意与陈永新订货的,陈永新会在预收货款后出具欠条,载明陈永新欠批发商所订货物明细或金额。陈永新实际并无优惠货源,待批发商与其结算时,如批发商需继续订货,陈永新就在下一张欠条上加上5%以上的利润的金额或货物,不需要继续订货的,陈永新就把另一家批发商的订货款支付给对方。陈永新实施诈骗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2002年,陈永新对被害人林某甲(“**商行”老板)谎称可以提供比**营业部价格更低的货物,并可保证利润帮对方将卖掉,林某甲信以为真后多次向陈永新订货,陈永新均能及时结算。2005年4月26日、6月3日、6月13日林某甲向陈永新预订蛤蚧酒、壮阳酒等货物并预付货款后,陈永新向林某甲出具四张欠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07160元。之后,林某甲无法联系到陈永新便报案。
二、2002年,陈永新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商行老板)信任,陈某甲以为能从陈永新处获得优惠货源便多次向陈永新订货,陈永新均能及时结算。2005年5月4日、6月8日、6月18日陈某甲向陈永新预订食用油、酱油等货物并预付货款后,陈永新向陈某甲出具四张欠条,价值共计人民币2220870元。之后,陈某甲无法联系到陈永新便报案。
三、2002年,陈永新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信任,林某乙以为能从陈永新处获得优惠货源便多次向陈永新订货,陈永新均能及时结算。2005年6月4日、6月6日林某乙向陈永新预订蛤蚧酒、食用油等货物并预付货款后,陈永新向林某乙出具两张欠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8500元。之后,林某乙无法联系到陈永新便报案。
四、2002年,陈永新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商行老板)信任,杨某某以为能从陈永新处获得优惠货源便多次向陈永新订货。2005年6月13日,杨某某向陈永新预付90万元的货款,因陈永新此前尚欠杨某某货款1206000元未结算,陈永新于当日向杨某某出具一张价值2106000元的欠条。之后,杨某某无法联系到陈永新便报案。
陈永新将骗取的货款用于个人消费或结算货款,后因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无法结算后逃匿。2019年9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民警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与文渊路交叉口的**店抓获在逃的陈永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欠条、人口信息、银行存款流水、扣押物品清单、海口龙华**营业部送货单、营业执照、规章制度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侯某某、陈某丙及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永新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725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永新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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