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陈永彬,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成都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2018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彬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永彬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店铺门口,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身旁凳子上的一部苹果iPone11手机(经鉴定,价值5270元)盗走,后销赃获款耗用。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永彬在本市青羊区**路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永彬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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