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经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永丰,绰号“老乌油”,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陈永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金某某在徐某甲(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为徐某甲记账、资金转账及送票。期间,徐某甲和金某某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三家公司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陈永丰、林某某、徐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多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952份左右,价税合计20.67亿余元,税额3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额1.95亿余元。其中,通过被告人陈永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60份左右,价税合计52430.19万余元,税额7618万余元,已认证抵扣税额7613.7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通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
1.2017年9月14日,徐某甲、金某某通过徐某乙将**公司6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河北赞皇县**矿业有限公司,价税合计6969.99余万元,税额1012.73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2.2017年9月14曰,徐某甲、金某某通过徐某乙将**公司9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北京**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1278.08余万元,税额1638.7余万元。
3.2017年9月19日,徐某甲、金某某通过徐某乙将**公司8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舟山)能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9574.07余万元,税额1391.1余万元。
4.2017年9月19曰,徐某甲、金某某通过徐某乙将**公司3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林某某、陈永丰介绍的邹平山**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598.69余万元,税额522.88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5.2017年9月19曰,徐某甲、金某某通过徐某乙将**公司4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林某某、陈永丰介绍的惠民县**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5062.34余万元,税额735.53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6.2017年9月19日、20日,徐某甲、金某某通过徐某乙将**公司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林某某、陈永丰介绍的惠民县**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768.64余万元,税额547.58余万元,已认证抵扣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39.37余万元,税额543.32余万元。
7.2017年10月12日、17日,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陈永丰介绍将**公司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邹平鲁**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904.82余万元,税额422.07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8.2017年10月12日、17日,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陈永丰介绍将**公司7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邹平山**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8183.77余万元,税额1189.09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9.2017年10月17日,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陈永丰介绍将**公司5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惠民县**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5758.04余万元,税额836.63余万,已认证抵扣。
10.2017年10月12日、10月17日,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陈永丰介绍将**公司5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惠民县**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5990.9余万元,税额870.47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1.2017年10月12日、10月17日,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陈永丰介绍将**公司7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邹平**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8480.49余万元,税额1232.2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2.2017年10月16曰、10月17日,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陈永丰介绍将**公司3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邹平**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913.5余万元,税额568.63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3.2017年10月17曰,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陈永丰介绍将**公司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惠民县**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561.71余万元,税额226.91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4.2017年10月17曰,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陈永丰介绍将**公司2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惠民县**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207.29余万元,税额466.01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5.2017年11月14曰,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803.41余万元,税额116.73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6.2017年11月14日、16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1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4494.78余万元,税额2106.07余万,已认证抵扣。
17.2017年11月16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8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价税合计9235.12余万元,税额1341.85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8.2017年11月16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4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河北**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价税合计5166万余元,税额750.61余万元。
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2017年10月23日、24日,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介绍将**公司10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627.91余万元,税额1834.82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2.2017年10月26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祁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310.69余万元,税额335.74余万元。
3.2017年10月26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陕西**煤业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332.23余万元,税额193.57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4.2017年10月26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山东**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462.22余万元,税额67.16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5.2017年10月27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兴县晋**能源有限公司固源分公司,价税合计465.9余万元,税额67.69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6.2017年10月27日、30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5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辽源矿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价税合计5792.07余万元,税额841.58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7.2017年10月30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4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石家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价税合计5140.95余万元,税额746.97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8.2017年10月30曰,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49.52余万元,税额50.78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9.2017年11月12曰,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13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上海**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5907.27余万元,税额2311.31余万元。
10.2017年10月18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3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山西**投资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419.96余万元,税额496.91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1.2017年10月21曰,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山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75.83余万元,税额185.37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2.2017年10月21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499.78余万元,税额217.91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3.2017年10月21曰、11月13曰,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5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税合计6081.09余万元,税额883.57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4.2017年11月13曰,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淄博**能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981.8余万元,税额287.95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5.2017年11月13曰,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57.3余万元,税额182.68余万元。
16.2017年10月18曰,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5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赞皇县**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5930万元,税额861.62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7.2017年10月18曰,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赞皇县**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950万元,税额283.33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8.2017年10月20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黑龙江**实业有限公司,价税合计580.16余万元,税额84.29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19.2017年10月23日,徐某甲、金某某经人介绍将**公司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青岛广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48.08余万元,税额50.57余万元,已认证抵扣。
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2017年11月,徐某甲、金某某将其他公司2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公司,价税合计2457余万元,税额357余万元。
2.2017年11月,徐某甲、金某某经林某某介绍,将其他公司19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公司,价税合计2223余万元,税额323余万元。
3.2017年12月,徐某甲、金某某将其他公司2000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公司,价税合计23400余万元,税额3400余万元。
2018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陈永丰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笔记本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林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高某甲、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高某乙、陈某丙、卫某某、杨某某、耿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陈永丰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被告人金某某、陈永丰和证人徐某甲、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陈永丰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颖
2019年10月1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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