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东侧阁楼。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28日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后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于2016年7月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四千元;又因犯诈骗,于2017年10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又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4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又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罚款肆佰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陈某、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孙某甲、杜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许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被害人孙某甲、杜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许某某计议一同驾驶摩托车至泗洪各乡镇寻找老年被害人。发现目标后,被告人陈某以拾到手机为由上前与被害人搭讪,后被告人许某某称手机系其丢失,同时丢失现金若干,并要求被害人掏出身上现金来自证清白。被告人陈某趁机谎称自己拾到被告人许某某钱财,愿与被害人平分,后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财物调包偷走。2019年7月至10月,二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在泗洪县孙园镇、临淮镇、城头乡等地,共计作案6起,窃得现金合计1650余元。另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伙同洪某某(另案处理)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程桥街道、横梁街道等地,以同样方式作案5起,窃得现金合计6185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泗洪县城头乡北环路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孙某甲现金900余元。
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泗洪县临淮镇船塘新桥南侧,采取上述方式窃得杜某某现金300余元。
3.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泗洪县孙园镇大李庄村刘庄水泥路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孙某乙现金100余元。
4.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泗洪县金锁镇河南村大河堤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孟某某现金120余元。
5.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泗洪县孙园镇镇政府东侧十字路口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刘某某现金100余元。
6.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泗洪县金锁镇许宅村河堤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窃得朱某某现金130余元。
7.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洪某某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村苏岗公交站台附近,窃得侯某某现金1200余元。
8.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洪某某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村木匠周公交站台附近,窃得夏某某现金1265元。
9.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洪某某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兴镇路与328国道南辅道交叉口,窃得曹某某现金370元。
10.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洪某某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雨花石村328国道北辅道与南王水库交叉口,窃得谢某某现金1300余元。
11.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洪某某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长青社区678公交车底站附近,窃得李某某现金2050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拍摄的袜子、硬纸盒等物证照片;
2.泗洪县公安局调取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孙某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如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许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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