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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水源、苏建镇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水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号。2013年6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建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巷**号。2015年6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水源、苏建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2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同年1月19日、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水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路**楼门口酒后无故挥拳殴打被害人沈某乙致其仰面倒地,被害人沈某丙见状即上前阻拦,被告人陈水源遂用拳头与被害人沈某丙互打。被告人苏建镇见状亦共同参与殴打被害人沈某丙,双方对打时,被告人陈水源乘机踢踹殴打被害人沈某乙。后被告人陈水源手持塑料椅,被告人苏建镇手持啤酒瓶共同追打被害人沈某丙至**KTV二楼,在二楼大厅的朱某某(另案处理)见状亦共同参与追打被害人沈某丙致其摔倒在地。被告人陈水源伙同被告人苏建镇、朱某某分别持塑料椅、不锈钢垃圾桶、烟灰缸、不锈钢杯架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沈某丙。被告人陈水源返回一楼时,再次踢踹被害人沈某乙。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沈某乙系重型颅脑损伤,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术前脑疝中晚期去除骨瓣减压,术后右侧肢体肌力下降,其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伤残等级构成七级伤残,被害人沈某丙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陈水源、苏建镇在厦门市翔安区**镇**小区**号**汗蒸馆内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水源基本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苏建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塑料椅子、烟灰缸、垃圾桶等物证及照片;

2.住院病历、医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单、疾病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洪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谢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陈某甲、郑某某、王某乙、林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沈某乙、沈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水源、苏建镇的供述和辩解;

6.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辨认截图;

9.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证据调取清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手续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源伙同被告人苏建镇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水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苏建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水源、苏建镇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建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灵敏

检察员:蔡珂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水源、苏建镇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移送本案相关物证。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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