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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8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镇**街**号**室。197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7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菜场内,尾随被害人何某某至菜场内“小朱水产行”门口,趁被害人何某某挑选水产品不注意之机,从被害人何某某随身拎袋内窃得钱包二只(内有人民币70余元及钥匙等物)。

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被害人随身物品的经过。

2.案发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3.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4.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忠玺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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