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被告人陈某与胡某某(已判刑)商定,由陈某为胡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与梁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梁某某将20g甲基苯丙胺以快递方式寄给胡某某。但梁某某除邮寄20g甲基苯丙胺外,误多寄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陈某知晓后对此事予以隐瞒,支付梁某某毒资3000元,并让胡某某支付给其毒资10000元,但至被抓获,仅拿到毒资款160元,涉案大部分毒品已被胡某多次贩卖给他人。2019年2月21日,侦查人员在胡某某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9.44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镇**医院;
2.电子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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