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步雪,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2009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刑满释放;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步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步雪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华宇商业街D111-5手机维修店,趁店员不备之机,将柜台上的一部IphoneXs Max手机盗走,后被抓获。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盗窃视频、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步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步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步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步雪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步雪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步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步雪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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