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开发区,现住芜湖市繁昌县**小区**幢**单元**室。因嫖娼,于2019年11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新港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行驶至繁昌县S334省道39KM+600M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2.量刑情节证据:人口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网上查询比对记录、归案说明、查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劣迹,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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