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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正明、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49号

被告陈正明,绰号“山猫”,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 年4 月24 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路**号,暂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正明、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正明来到重庆市渝北区中国建设银行龙头寺支行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1克)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9克)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另从陈正明身上查获5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15克)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1克)。

2020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购毒人徐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徐某某向陈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一包甲基苯丙胺和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3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毒资后,向被告人陈正明购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一包甲基苯丙胺和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陈正明。期间,一名微信昵称“yyh”的女子通过微信联系陈正明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陈正明人民币200元。

当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正明携带毒品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中段27号小区门口,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陈正明身上查获三小袋毒品,第一小袋毒品装有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84克)和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1克);第二小袋毒品装有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33克)和1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3克);第三小袋毒品装有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克)。后民警又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从陈某某处查获作案手机一部,经确认,徐某某向陈某某购买的毒品为第一小袋毒品。

到案后,被告人陈正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1部;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正明、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正明、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明贩卖甲基苯丙胺3.37克,且系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5克,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正明、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正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正明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作案手机及涉案毒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张  航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正明、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联系方式分别为1781520****、1521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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