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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新赌博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某新,绰号陈仔,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住顺义区**地区**区**。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9月21日被顺义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赌博于2008年12月31日被顺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月1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新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晚至2018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新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东庄户村一院内,组织多人参与赌博。2018年11月12日陈某新等人被当场抓获,当场扣押赌资金额共计6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甲、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新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新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星

检察官助理:高小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5册(内含光盘36张),散材料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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