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兼职**。2020年1月19,**公司收到外来汇款340万元,在受**公司**李某甲委托办理公司业务之际,陈某某得知这一信息后遂起贪念。2020 年1月20日,陈某某将**公司账户上的290万元转到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账户内,之后,又将290 万元从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分两笔转到陈某某及符某甲(陈某某母亲)银行卡内。自己控制290万元后,除了将105000元用于**公司办理业务外,陈某某将其中55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剩余的约270余万元,陈某某用于网络和在澳门赌场赌博全部输完,到案发时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有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机票;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甲、万某某、符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本单位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和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许均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洋浦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