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欧某某、易某某(二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武汉市新洲区**街**KTV**包房唱歌时,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误认为是服务员要求其服务被拒绝后,持刀对陈某某恐吓和殴打,欧某某、易某某见状将陈某某从包房撵出来,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对陈某某拳打脚踢,致陈某某受伤。其间,陈某某还将陈某某的1部小米NOTE手机摔坏。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主要损伤为脑震荡、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物价部门认定,陈某某被损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52元。
2017年3月13日,欧某某、易某某及陈某某的亲属就陈某某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代为赔偿了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陈某某对于被告人陈某某及欧某某、易某某的致伤行为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武昌区**路**装饰材料广场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商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及曾某某的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现场监控视频;5.法医学鉴定意见书;6.同案人易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毅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及换押证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