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11990********,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7月2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决)及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博罗县**镇**公园东门附近,使用水管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伤者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2月5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镇**门楼附近将陈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500元,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慧娴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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