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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87********,汉族,高中,泸**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稽查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0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发地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9日将该案移送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至16日,被告人陈某、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杨某某。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8日上午10时,杨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某150元购买毒品,随后杨某某根据陈某指示来到陈某家(龙马潭区金山路282号2栋1单元502)楼下。陈某让其妻子被告人丁某某将2颗麻黄素和一点冰毒拿给杨某某。

2.同日12时许,杨某某再次微信转给陈某150元购买毒品,随后杨某某根据陈某指示来到陈某家楼下。陈某让其妻子丁某某将2颗麻黄素和一点冰毒拿给杨某某。

3.2019年5月9日,杨某某在陈某家中以100元钱的价格向陈某赊购了2颗麻黄素。

4.2019年5月11日下午4时许,杨某某微信转给陈某100元,在陈某家购得1颗麻黄素加一点冰毒。

5.同日晚上7时,杨某某微信转给陈某50元,购买了拿了1颗麻黄素。

6.2019年5月12日,杨某某把之前赊账的100元还给了陈某,然后又微信转给陈某300元,在**街路口向陈某购买了半套毒品(5颗麻黄素和半克冰毒)。

7.2019年5月15日11时许,杨某某微信转给陈某200元,在陈某家楼下,陈某把毒品装到烟盒里面丢给杨某某。

8.同日稍晚,杨某某再次微信转给陈某100元,购买了1颗麻黄素和一点冰毒。

9.同日下午3、4时许,杨某某到陈某家里,两人搭伙吃了1颗麻黄素和一点冰毒。杨某某微信转给陈某50元。

10.同日晚上7时许,杨某某微信转给陈某100元,购买了一些冰毒。

11.2019年5月16日上午9时许,杨某某微信转给丁某某50元,在丁某某家中吸食了半颗麻黄素和一点冰毒。

12.同日下午,杨某某微信转给陈某350元购买毒品。陈某收钱后,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温馨家园”小区肖开强家中以350元的价格向肖开强购买了10颗麻黄素和1个冰毒。随后陈某在其家单元楼门禁处将从肖开强处购得的一部分毒品,即5颗麻黄素和1包冰毒交给杨某某,从中获利。

13.同日稍晚,杨某某微信转给陈某100元购买毒品。随后杨某某根据陈某指示来到陈某家楼下。陈某让其妻子丁某某将1包冰毒拿给杨某某。接着,陈某在龙马潭区王氏商场附近交给杨某某1颗麻黄素。

综上,被告人陈某12次贩卖毒品给杨某某,被告人丁某某4次贩卖毒品给杨某某(其中3次协助杨某某贩卖、1次单独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在本案中协助陈某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2至3年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衡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2份。

3.扣押的陈某、丁某某、杨某某手机存放于纳溪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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