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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重庆市铜梁区**镇**卫生院原党支部书记、院长,曾任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住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院**幢**单元**。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陈某某在担任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和重庆市铜梁区****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罗某某、祝某某、陈某某、龙某某、何某某、左某某所送钱款共计93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为上述人员在款项支付、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陈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新区**医院工程基建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罗某某在医院主体工程入场施工、款项支付、医院室内装修工程、景观工程及医疗卫生处理工程、围挡制作安装工程及其他零散小工程款项支付以及申请变更外墙装饰工程材料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7年9月在**院小区门口收受罗某某所送钱款30万元。

    (二)2016年至2018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祝某某承揽**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空调安装项目、款项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9年9月或10月在重庆市****附近收受祝某某所送钱款30万元。

(三)2017年至2018年,陈榜孝利用其担任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陈某某在承揽**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供气系统项目、消毒供应中心设备、消毒供应中心设备特装系统以及液氧中心站设备项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在**院小区门口分两次收受陈某某所送钱款共计20万元。

(四)2017年至2018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何某某中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设备供应、医疗设备一批项目提供帮助,在重庆市主城区一家餐馆收受何某某所送钱款5万元。

(五)2018年下半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市铜梁区****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答应龙某某不干预医疗设备招标、及时支付款项的请托,为龙某某谋取利益,于2019年春节前夕在**院小区车库口收受龙某某所送钱款5万元。

(六)2019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市铜梁区****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该院采购DR设备过程中向左某某透露压低投标价格可以提高中标几率的信息,为左某某谋取利益,于2019年5月或6月在其办公室中收受左某某所送钱款3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已退缴涉案赃款93万元(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职务职责相关文件、相关工程项目承包文件、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祝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涛

检察官助理:朱静

2021年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8册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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