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楚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437号 

  被告人陈楚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委**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楚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陈楚某编造家人生病、基金被套,租房缺钱等理由,多次欺骗被害人王某某本市丰台区**栋**下平房组家中向被告人陈楚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楚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楚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扣押的手机、银行卡、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 陈逸宁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扣押的手机和银行卡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