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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网搜索快速致富之道,发现有人在网络上传授以冒充买家及经销商虚假代购实施电话诈骗的作案方法,该网络人员提供作案工具、传授作案手法,以洗白他人诈骗所得的赃款获利。陈某某通过该网络人员学到诈骗方法、领取诈骗工具后,于2020年6月初邀约被告人刘某某一同实施诈骗。2020年6月16日至同年6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两人在刘某某家中分别冒充***中学张姓校长及消毒液经销商,以学校校长名义致电大余县扶贫办办公室介绍虚构的采购太阳能路灯项目,让扶贫办办公室介绍老板承接该假项目,被害人刘某某在扶贫办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与刘某某假扮的**中学张姓校长联系并谈妥合作该项目,后刘某某借故向刘某某提出替学校代购消毒液,刘某某同意后与刘某某指定的由陈某某假扮的消毒液经销商联系,并先后转账支付货款8.4万元、9万元、11.6万元合计29万元至指定账户。陈某某、刘某某收到赃款后将其中一个账户内的十万元转至上述网络人员指定洗钱账户,陈某某获利1.98万元,刘某某获利4.6万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同伙陈某某,并指引公安机关于当日在陈某某家中抓获陈某某。

2020年6月26日,大余县公安局分别从陈某某、刘某某处扣押的7万元、5.6万元现金,由被害人刘某某分两次全部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立功、坦白、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黎晶

检察官助理:施乐

2020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2份;

4.随案移送款物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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