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陈某姜,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路**号**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国企职工,住霞浦县**街道**房**期**栋**室,户籍在霞浦县**街道**新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7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姜、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将本案改变管辖至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4日又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3日依法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31日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时间分别自2019年2月5日至19日、自2019年4月19日至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姜、黄某某在霞浦县**街道福建**有限公司、**路**号**居**幢**梯**室等地,先后召集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参加其二人组织的57场标会,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的基本会金,后会员逐次缴纳会金,并标贴利息竞标会款,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贴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其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宣传、发红包等方式鼓动会员到被告人陈某姜处参会,并在会员标会时予以帮忙,与被告人陈某姜共同使用会员所缴纳的会款。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姜、黄某某解散上述标会,致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81名会员已缴纳的会金无法收回。截止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某姜、黄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1755933.25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647308.5元。
2016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姜在霞浦县**街道福建**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霞浦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会单、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霞浦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建设银行银行交易明细、承诺书、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霞浦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易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姜、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霞浦分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诈骗
2012年10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姜或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二人已欠债累累、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向被害人谎称投资**公园**期工程、霞浦县**馆、高速路互通口景观工程、上海原始股等项目可分红或赚取利息,或以被害人参加其二人组织的标会可赚取会息,或以工程款未到急需资金周转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姜、黄某某共同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50000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陈某甲某190000元、周某甲1910000元、陈某乙1170000元、黄某某100000元、陈某丙1318850元、游某某200000元、郑某某50000元、林某甲344000元、李某某120000元、周某乙300000元、林某乙6000元,以上合计6208850元。被告人陈某姜单独骗取陈某乙1625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姜还向被害人谎称向其他参加标会人员支付标会款项可收回参会本金并赚取会息,后骗取被害人蔡某某833875元、卓某某157896元、郭某某145000元、李某乙222290元、林某乙90000元、杨某某732581元、黄某某341572元、陈某丙122950元,以上合计2646164元。上述所骗款项被其二人用于个人开销、偿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等。被告人陈某姜、黄某某在亏空所骗款物后,对被害人的还款请求或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改变联系方式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姜向被害人蔡某某还款500000元、向被害人郭某某还款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借条、收据、会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兴业银行、陈某姜自制账本、霞浦农村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单、**工程往来款核对清单、**公园**期项目股东投入及分配表、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霞浦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易某某、邱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陈某甲、周某甲等17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姜、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霞浦分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姜、黄某某利用标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姜或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宗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姜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拾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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