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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区**村**村寨**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快手”平台的相亲直播间认识参与活动的被害人,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以婚恋交友的名义进行交往的过程中,虚构其本人受伤住院、被人追债或见面需要路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向其给付金钱,后将款项挥霍一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宋某某向其给付金钱共计人民币50220元;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微信号:wxid_s50q4j********、昵称:**”向其给付金钱共计人民币9850元;

3、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林某某(微信号:sy******、昵称:**)向其给付金钱共计人民币700元;

4、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2次骗得被害人“微信号:a188********、昵称:**”向其给付金钱共计人民币202元。

二、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青团社”平台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交纳押金为名,骗得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先后4次向其交付共计人民币2330元,后将款项挥霍一空,并与被害人陈某某断绝联系。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5名被害人,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63302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尧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材料;6.电子数据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8.搜查及扣押材料;9.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婷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穗埔检刑建〔2020〕457号《量刑建议书》3份。

4.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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