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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吴某某诈骗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兰某某经廖某某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吴某某向兰某某及其家人索要彩礼,兰某某母亲表示要先领结婚证再给彩礼,二人于次日领取结婚证,领证后吴某某以索要彩礼、路费等为由向兰某某索要现金共计20000元。同年8月5日吴某某将兰某某骗至玉山县婚姻登记处,哄骗不识字的兰某某捺印解除婚姻,与兰某某断绝联系。

2.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经吴某某介绍认识,陈某某自称离异单身答应跟周某某登记结婚,但要收取68000元聘礼,周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7月26日、7月28日分三次将68000元现金支付给陈某某,后陈某某以各种理由不与周某某见面。

3.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鄢某某经詹某某、吴某某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2日,陈某某以需要提亲钱为由骗取鄢某某现金15000元,后陈某某以家中出事为由离开鄢某某并将其拉进黑名单。

4.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经王某甲介绍认识,当日确定恋爱关系,后陈某某以需要彩礼钱为由,骗取吕某某31600元现金,后陈某某以各种理由为由不与吕某某见面。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供述部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取款凭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廖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周某某、鄢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书锦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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