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伍恩典,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汤斌、蔡海平,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烷。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尹华,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显,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路**巷**号。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香港居民身份证号:****,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址:香港九龙**街**号**楼**座。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廖斯晗,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显、陈某某、伍恩典、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于2020年5月23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显、陈某某、伍恩典、何某某、区某某(另案处理)密谋以投资区块链虚拟货币、高收益等为噱头,诱骗被害人在其自行开发的投资平台投资,并由伍恩典负责联系开发“**”虚假货币交易APP和操作平台;何某某在“**”投资微信群中充当“客服”及“托”并制造“**”平台上交易活跃的假象,诱骗被害人投资;陈某显负责推广“**”投资平台,并与陈某某、区某某诱骗被害人在其提供的“**”平台内投资虚拟货币。陈某某、区某某在各自发展的被害人投资款中截留自己的提成部分后将剩余款项转账给陈某显,陈某显截留自己的提成部分后将款项转账给伍恩典,伍恩典收取款项后再分部分提成给何某某。2019年12月9日,上述“**”平台无法登录,现已查明被诈骗的被害人有13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387884元。
经查,被害人刘某甲、吴某某、吕某甲、林某某共被骗人民币52929元;被害人邓某甲被骗人民币22400元;被害人邓某乙被骗人民币16880元;被害人黄某某被骗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钟某某被骗人民币52000元;被害人梁某某被骗人民币24800元;被害人吕某乙被骗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刘某乙被骗人民币880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人民币117000元;被害人张某某被骗人民币64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区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吕某甲、吴某某、林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梁某某、刘某乙、钟某某、吕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显、陈某某、伍恩典、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显、陈某某、伍恩典、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恩典、何某某、陈某显、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实施诈骗,骗得款项共计人民币3878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恩典、何某某、陈某显、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恩典、何某某、陈某显、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洁媚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伍恩典、何某某、陈某显、陈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被告人的物品现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七份、案卷十三册、光盘十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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