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经刑诉〔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系玉环**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移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7年9月7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与人合伙成立玉环**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玉环**公司),帮他人临时转贷赚取利息。为筹集资金,陈某某开始以玉环**公司和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并从2015年9-10月份开始,通过 “元宝街”和“泰诚贷”二个网上P2P平台向社会公众集资。2014年至2016年2月间,陈某某在经营连续亏损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能力归还他人本金及支付利息,虚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编造替人还贷、投资、P2P等虚假理由,以高息为诱饵,以玉环**公司、本人、“元宝街”和“泰诚贷”P2P平台名义向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息及股票配资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至案发时,共造成借款人民币5.2亿余元不能返还。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陈某某以投资周转为由,多次向张银根借款2.79829亿元,至案发时,尚有1.18829亿元未能归还。
2、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陈某某以拉存款为由,向林某某借款455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370万元款项未能归还。
3、2015年6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陈某某以玉环**公司名义,多次向温岭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共计15.5376亿元,本金现已归还,并付利息1742.3629万元;2015年10月9日至11月19日期间,陈某某以玉环**公司名义,多次向**公司借款共计1.9253亿元,归还本金3220万元,支付利息755.27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4、2015年9月,陈某某以验资需要为由,多次向张某甲借款共计1.49亿元,至案发时,全部未能归还。
5、2015年9月至10月间,陈某某通过杨某某向陈某丁借款150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6、2015年8月,陈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莫某某借款330万元,已归还110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7、2015年3月,陈某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郭某甲借款100万,支付利息7.5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8、2015年5月至11月,陈某某以做理财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本人及玉环**公司名义,向郭某乙及其现代工具有限公司借款574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800多万元未能归还。
9、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某通过张某乙向张某戊借款135万元,归还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40万元左右,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0、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某通过张某乙向陈某戊借款150万元,支付利息40万元左右,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1、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某通过张某乙向陈某己、吴某甲、张某乙、陈某乙借款360万元,支付利息100多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2、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某通过吴某丙向方某甲、吴某乙借款220万元,支付利息27万多元;2015年10月,陈某某通过他人向方某乙、吴某乙借款100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3、2015年期间,陈某某通过他人向盛某某借款30万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14、2015年11月,陈某某通过他人向毛某某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6000元左右,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5、2016年1月,陈某某向潘某某借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16、2015年3月,陈某某通过张某丙向陈某己借款8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7、2015年9月至10月,陈某某以资金周转及投资为由,向冯某某借款1680万元,归还679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8、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陈某某虚构P2P项目,通过“元宝街”和“**贷”网上平台向社会集资,骗取郑某某、陈某丙等十余人款项1000多万元。
2016年2月份左右,陈某某因无力支付投资人的本息,与妻子杨某某等人逃匿到柬埔寨。2016年12月7日,陈某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赌场内被柬埔寨警方抓获,并于2016年12月30日被押解回中国移交中国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存折、身份证、公章、银行卡等;
2.书证:玉环**公司账册、陈某某等人银行账单等:
3.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张某己、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证人陈某丁、高某某、张某丁、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对陈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数据、证券交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颖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2册。
3.随案移送存折、银行卡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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