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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路**酒店后的一座民房三楼。因犯赌博罪,2007年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平江县**镇**酒店后的一座民房三楼的租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容留李某某、黎某某在其租房内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9年10月份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容留李某某在其租房内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容留李某某、黎某某在其租房内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其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江毅

代理检察员:许 蒙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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