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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12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路**市场**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7年11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路交口北面一无名废品回收站,趁被害人罗某某睡觉之际溜进回收站内,将罗某某放在回收站内床边椅子上的一黑色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3310余元。

2.2020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道凯悦中学东边谭某某家门口,趁谭某某家门未锁之际进入其家中,将谭某某家放在卧室内的1500元人民币及两张2美元纸币盗走。

2020年8月6日陈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红霞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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