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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路**号,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号。因赌博,于2009年1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2月1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闽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至4月初,被告人陈某伙同罗某某、林某某、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毛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闽清县**乡**、**村等地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运营期间,每天收取“码钱”4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不等。

2018年4月中旬至5月10日,王某某(已判决)伙同罗某某在**、**村等地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运营期间,每天参赌人员达30人至50人不等,每天收取“码钱”10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该赌场王某某与罗某某分别占40%和60%的股份,其中被告人陈某与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已判决)、林某某按比例合股。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在古田县**街道**小区被古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毛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及其他便利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坛典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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