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21963********,宁夏同心县人,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管理局原第一**,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街**。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15日,经报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对其延长留置3个月至2020年2月6日。2020年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执行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吴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2月4日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月14日、2月18日、3月13日、3月16日、3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先后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市公安局督察长(兼任)、银川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督察长(兼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副**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宁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宁夏兴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盐池县**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等20个单位、企业**、个人请托,在办理车辆吉祥号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承揽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0次收受上述单位、企业**、个人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2026万元、美元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2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市公安局督察长(兼任)、银川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督察长(兼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副**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宁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为办理车辆吉祥号牌、企业经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协调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先后7次在其家中、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石嘴山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其办公室及张光俊办公室,收受张某甲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3万元、30万元、100万元、5万元、2万元、张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300万元,共计人民币442万元。

2.2007年、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的职务便利,接受宁夏兴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在中卫市**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建设审批、投入使用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先后2次在其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收受王某甲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3.2007年、2008年、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的职务便利,接受盐池县**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为在盐池县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先后在牡丹园小区附近、香渔王子酒店附近3次收受张某乙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2万元、2万元,2013年初,收受张某乙为维系与其的关系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

4.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的职务便利,**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为请求被告人陈某某关照其公司业务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先后6次在其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石嘴山市公安局办公室收受杨某甲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6万元。

5.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公安厅党委副**、副**的职务便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杨某乙为在其企业设立吴某某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二考试考点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先后7次在其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牡丹园小区住宅、牡丹园小区附近、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陈某某病房,收受杨某乙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共计8万元。

6.2008年下半年和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的职务便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为承揽石嘴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视频监控大屏拼接项目、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视频监控大屏拼接项目提供帮助的请托,先后2次在其家中收受陈某甲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各30万元,共计60万元。

7.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的职务便利,以给领导拜年为由,安排时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副**胡某某在银川市香渔王子酒店向石嘴山市永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春节前、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某为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其子陈某乙婚礼现场收受李某某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各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

8.2009年、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的职务便利,接受宁夏**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张某丙为企业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先后2次在其家中收受张某丙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11年8月2日,宁夏**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张某丙之子张全龙伙同他人酒后前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路派出所,对三名值班民警实施殴打,并对派出所办公设施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案发当日,张某丙电话请求时任石嘴山市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的被告人陈某某帮助从轻处理。陈某某向时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马某甲(另案处理)了解情况后,授意马某甲帮助张某丙。马某甲在明知该案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决定对张全龙等人治安拘留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2年3月1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张全龙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再审,以张全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11月4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张某丙为首的犯罪组织进行立案侦查。

9.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的职务便利,接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为公司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收受肖某某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500万元。

10.2012年、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市公安局督察长(兼任)、银川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督察长(兼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丙为公司经营、经济纠纷处理上提供帮助的请托,先后2次在其家中收受杨某丙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美元2万元。

11.2012年春节前、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的职务便利,接受个体经营者安某某为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陈某乙婚礼现场收受安某某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12.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市公安局督察长(兼任)的职务便利,接受**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公司**赵某某为广东**公司、****爆炸物品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存放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先后2次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905厂武当路附近、广东**公司收受****爆炸物品公司**马某乙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300万元,赵某某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13.2012年7月、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的职务便利,接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为企业中标石嘴山市城市综合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项目及项目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先后2次在北京国际机场途中、陈某乙婚礼现场收受吴某某给予其贿赂款美元1万元、人民币2万元。

14.2013年1月、9月、1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市公安局督察长(兼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宁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梁某某为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维系与其的关系,先后3次在其子陈某乙婚礼现场、大武口区世纪大道附近路边、大武口世纪大道景悦苑小区附近收受梁某某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160万元、52万元,共计人民币215万元。

15.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的职务便利,接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甲为将其子罗某乙从盐池县公安局调动至石嘴山市公安局工作的请托,收受罗某甲在京藏高速公路贺兰山路出口附近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经被告人陈某某同意,2013年12月24日,罗某乙从盐池县公安局调入石嘴山市公安局,2016年1月13日,又从石嘴山市公安局调入银川市公安局。

16.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市公安局督察长(兼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为在其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案件中提供帮助的请托,在牡丹园小区附近收受陈某丙委托张某甲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

17.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市委**、市公安局党委**、**、市政法委副**、市公安局督察长(兼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个体经营者王某乙为销售柴油生意上提供帮助的请托,收受王某乙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

18.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银川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的职务便利,接受武汉**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宣传部**韩某某为公司在中标银川市公安局合成作战室及合成作战平台项目上提供帮助的请托,收受该公司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100万元。

19.2015年、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先后担任银川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的职务便利,接受银川市**有限公司**姜某某为公司承揽银川市公安局物业项目上提供帮助的请托,2018年2月收受银川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20.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银川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的职务便利,接受武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李某某为公司中标银川市公安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的请托,2019年1月,收受该公司给予其贿赂款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犯罪事实,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2021.8112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发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

3.证人证言

4.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项目合同、银行流水、转账支票、进账单、记帐凭证、单据、干部调动审批表、裁判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26万元、美元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该委不掌握的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振宁 

检  察  官:解少妮

检察官助理:马云玲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案件卷宗6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