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8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2日由该局决定对其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6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犯盗窃罪所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大道** 号** 栋**单元**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何某共谋到重庆市合川区城区盗窃电动摩托车,被盗财物价值合计330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何某共谋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屏西路3号附11号的过道处,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玉骑铃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获利300元。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1364元。
2. 2020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何某共谋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车管所大门右边人行道上,将受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金马帝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并将所盗车辆藏匿于重庆市合川区南滨西路36号附2号门前的人行道上,案发后该被盗车辆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提取后扣押。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1937元。
被告人陈某、何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其中一辆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何某基本情况和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何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合川价认〔2020〕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 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建忠
检察官助理:杨 菁
2020年10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 被告人陈某、何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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