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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531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乡**村**庄40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到其朋友张某某家吃饭,期间陈某趁上厕所之际进入张某某家堂屋东间卧室,从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盗窃金手镯一只(老凤祥牌卡地亚圆环型、购买时价值12900元)、金戒指一枚,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金戒指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565元。后陈某将盗窃所得金戒指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因金手镯丢失,2020年3月21日陈某家人赔偿张某某1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陈某、韩某军的证言;

5.鉴定意见: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金戒指的价值认定。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6月4日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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