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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与叶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合伙从靖安县水口乡周家村**组贩运红豆杉原木到安义县城出售牟利,由叶某某负责收购、销售,陈某负责运输途中的探路、望风,获利后俩人平分。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陈某伙同叶某某在靖安县**乡**村**组一带山林,原建有牛栏旁的进山路口处,以每立方米4000至8000元的价格,分3至4次非法收购杨某甲(另案处理)在杨某乙所有的小班659号“***”山场采伐5棵红豆杉树制成的13支1至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雇请胡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将红豆杉原木分5次装运至安义县城,并以每立方米18000-22000元的价格,将13支红豆杉原木全部出售给杜某(另案处理)牟利。经鉴定,该5棵被伐树木的树种为野生南方红豆杉树,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伐蔸地径分别为54、44、44、34、36厘米,立木蓄积分别为1.3379、0.8292、0.8292、0.4432、0.5105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3.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扣押的红豆杉原木、同案犯生效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豆杉木材,共计立木蓄积3.95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属于犯罪前科。被告人陈某伙同叶某某,雇请胡某某开车运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只参与探路、望风,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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