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文盲,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陈*在新野县王集镇归集村西边湍河内,利用地笼进行捕鱼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鱼类2.91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凤冕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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